第二十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倾倒、填埋生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废弃物;

(三)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四)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剂;

(六)毁坏护岸林、涵养林、水源保护植被;

(七)其他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