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设置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五)建墓、垦植、烧荒;

(六)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七)其他可能对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在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