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公路、铁路、桥梁等项目,禁止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应当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

设单位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