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三)家畜家禽养殖;(四)旅游、游泳、垂钓、放生;(五)放牧、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六)其他可能对一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