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烈性犬种类和大型犬的肩高,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禁养犬以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