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逾期未领回的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的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按照无主犬处理。

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在犬只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必需费用由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的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