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十日内,养犬人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以及超过限定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

本条例实施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符合规定的犬只,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