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