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