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