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死亡、失踪未办理养犬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