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扣押犬只,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人、组织犬只争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不再予以办理养犬登记。

对于犬只的攻击行为,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无法控制、有伤人危险的,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击杀该犬只。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