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三十条有效犬只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