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留检场所接收到经过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领回。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