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只或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