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禁养犬、无主犬,可以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