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立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在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养犬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送交的犬只;(二)组织开展入所犬只的检疫、免疫;(三)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四)保证犬只必要的生存条件;(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