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受理电话;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登记,并依照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