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提供犬只免疫证明;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犬只疫病免疫;超过四十日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