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二章 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提供犬只免疫证明;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犬只疫病免疫;超过四十日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