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二章 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十八条有效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