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