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二章 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十四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书;(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四)房屋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权证明;(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