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犬只识别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