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二章 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犬只识别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