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固定的居所;

(三)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疫病免疫。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