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条例/第二章 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开展犬只疫病免疫的机构应当为接受免疫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免疫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到发放免疫证明的机构,补办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