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开展犬只疫病免疫的机构应当为接受免疫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免疫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

(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到发放免疫证明的机构,补办犬只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