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保障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负责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