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