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