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运用统筹规划、城乡并重、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等手段,正确处理保护修复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绿色转型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各个方面与全过程。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