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平台,依法将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开。

依法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公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