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因生态灾害、突发事件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灾救济和生态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