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地名管理。城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人文历史和生态文化出发,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城乡地名体系。城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