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开展农业节肥节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优化农药结构,推广高效生物农药、高效低风险农药,提高科学用药水平;推进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