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流失和污染物侵蚀。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