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适时探索推行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