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全面实行河湖长制,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河湖管理保护主体和责任。

各级河湖长应当依法对其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管理保护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