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巩固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成果,强化责任落实和行政监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