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