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资源,推进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促进生态旅游与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