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既有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泉水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严格保护。相关单位、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其经营管护的山水林田湖草实行严格管护。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