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