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方便群众使用和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安排;未作出安排的,不得征收。

邮政企业设置邮筒等便民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邮筒等邮政便民服务设施的,应当就近重建或者及时恢复。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邮筒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