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 3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