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