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