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占用耕地建造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