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参照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