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