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使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征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可以采取社会保险、货币、留地开发、招工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