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