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行政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