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不得改变土地及附着物现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